德州银行业部发布了有关根据《德州货币服务法案》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的新指南。该文件指出,大多数涉及加密货币的交易将不被视为“货币价值”的转移,但将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很可能会被视为“货币转移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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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州银行部更新了加密交易的监管地位
1月2日,得克萨斯州银行部发布了一份 监督备忘录 根据州法律提供有关加密货币处理的最新监管指南.
尽管备忘录指出,比特币和加密货币“在货币性质和价值的可转移性方面引发了新的讨论”,但该文件强调,其目的仅在于表达该部门对《德克萨斯金融服务法》的解释,因为该法与活动有关。在现有法定定义下涉及加密货币.
准则将虚拟货币分为“集中式”或“分散式”
该指南根据加密货币的集中度对加密货币进行了分类,除了“没有管理员,也没有中央存储库”之外,分散虚拟货币被描述为不是“由特定个人或实体创建或发行的”。
文件指出,集中式虚拟货币被定义为“已创建” 并由指定来源发布。”并补充说“他们依赖具有某种权力的实体来控制或控制货币。”
稳定币被描述为包括集中式虚拟货币的“子类”。关于货币传输监管,该备忘录指出,由主权货币支持的稳定币的“重要方面”是“赎回权,允许稳定币持有人从发行人处赎回该硬币以获取法定货币。”
该备忘录补充说:“一些专家认为加密货币是既不是货币也不是商品的新资产类别,但具有两者的特征以及两者的特征。”
有关加密货币公司的许可注意事项
德州银行部指出,在许多情况下,“区分各种集中式虚拟货币的因素可能是复杂且细微的”,因此,监管机构“必须分别分析集中式虚拟货币计划”。
该文件指出,涉及“虚拟货币”交易的许可决定将由“唯一的问题”决定,即根据《货币服务法》应将加密货币视为“货币还是货币价值”.
该准则还指出,根据德克萨斯金融法典,虚拟货币与主权货币的交换不被视为“货币交换”,并补充说,该代码将出于货币交换目的而定义的货币定义为“美国的硬币和纸币或被指定为法定货币的任何国家。”
德州新准则的政策含义
尽管该文件指出,“除了主权支持的稳定币以外,它没有提供有关集中式虚拟货币处理的一般性指导”,但对于加密货币活动提出了许多一般性政策主张。.
从广义上讲,该备忘录指出,在现行法规中,如果没有法定货币的参与,就不会发生资金转移。但是,涉及主权货币的加密货币交易“可能”包括货币转移,“取决于主权货币的处理方式”。该文件补充说:“许可分析将基于主权货币的处理。”
该准则指出,在两方之间交换法定货币而不是加密货币的交易不是货币传输,而是“两方之间的货物销售”。除了“本身进行加密货币的转移”之外,以加密货币交换另一种加密货币也属于货币传输的法律定义之外.
但是,“通过第三方交换器将加密货币交换为主权货币”通常被认为是货币传输。此外,“通常(但并非总是)”将“通过自动机器将加密货币兑换为主权货币”视为货币传输。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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